关于反家暴,别忘了你有这20项权利

如果遭遇家庭成员或共同生活的人实施的这些行为——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经常性谩骂、恐吓方式对你的身体、精神方面的侵害,那么,ta实施的就是家庭暴力。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任何人都无权对你实施家庭暴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有关责任方应该对受害者提供帮助、支持或服务,对施害者进行相应的处置。

北京为平妇女权益机构为您归纳的20条具体权利,这些权利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而获得。

1.你有权得到隐私保护,你的真实意愿应当得到尊重。(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条)

有关部门在进行反家暴的预防、教育、矫治与惩处工作时,应该尊重你的真实意愿,保护你的个人隐私

2. 如果你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应当得到有关部门的特殊保护。(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条)

至少,你可以获得这些特殊帮助和合理便利:

●        强制报告: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

●        要求有关组织对加害人进行法制教育和心理辅导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二条)

●        临时庇护和安置:如果因遭受家庭暴力导致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你有权要求公安机关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你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福利机构。(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

●        协助就医、鉴定伤情: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第十五条)

●        口头申请保护令:书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四条)

●        申请保护令:你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你申请保护令。(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        监护权转移:你有权申请更换监护人,可以向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寻求帮助,让这些人员或单位向法院申请撤销加害人的监护人资格,并为你另行指定监护人。但同时你原来的监护人需继续提供赡养、扶养和抚养费用。(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

3.你如果就医,医疗机构应当做好你的诊疗记录。(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七条)

你可以及时保留好自己的就医诊断证明,连同伤情照片、伤情鉴定意见、施暴人自承材料等,以作为证明施暴人家暴行为成立的重要证据。

4.你有权获得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九条)


5.你有权向人民调解组织寻求帮助。(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条)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及时做好调解记录,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但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初发、偶发、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才可能适用调解,而且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必须遵循三个原则:受害人无过错原则有保留的中立原则背靠背调解原则,周期性的、严重的家庭暴力不得调解,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6.你有权向施暴人所在单位寻求帮助,施暴人所在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相关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7.你有权进行投诉、反映或者寻求帮助。(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

你有权向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用人单位(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等单位进行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你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也可以代你进行投诉、反映和寻求帮助。

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8. 你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处理或请求协助。(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

你本人之外,你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也可以代你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并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你就医、鉴定伤情

9. 你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并进行查访、监督。(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

如果家庭暴力情节较轻,没有达到治安管理处罚标准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如果公安机关出具了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分别交给你和加害人,同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你有权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对你和加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10. 你有权得到庇护和临时生活救助。(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专门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11. 你有权就遭受的家庭暴力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

也可由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诉讼。同时,你可以要求人民法院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如果你保留了妇联登记表、调解记录、医疗诊断证明书、伤情照片、录音录像、微信、QQ等电子聊天记录、施暴人承诺书/保证书、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同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相关公安机关保存的案件材料(如报警单、出警记录、家暴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执法视频等),以作为综合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链条使用。

12. 你有权获得法律援助。(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九条)

你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包括政府的和民间的)申请法律援助,及相关免费法律服务,如前往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妇联或者其他公益法律援助机构。24小时免费法律援助热线12348

13.如果遭遇的是监护人施加的暴力,你有权申请更换监护人,同时该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和抚养费用。(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周年十大典型案例》)

被监护人可以向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寻求帮助,让这些人员或单位向法院申请撤销加害人的监护人资格,并为你另行指定监护人。

如果是你的未成年子女遭受了你配偶的家庭暴力,你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你配偶对孩子的监护人资格

14.你有权申请保护令。法院应该受理你的申请。

可以向你本人或者施暴人居住地,或者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周年十大典型案例》)

只要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无论你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有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情形你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论是你或对方的居住地,或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法院,应当受理你的申请。

如果你遭受的家庭暴力来自你的配偶,你可以单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依附离婚诉讼在提起离婚诉讼之前、离婚诉讼期间和离婚之后均可申请

如果你因为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亲自申请,你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你申请

如果你无法提交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向法院申请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诉讼费用,也不需要提供担保

15.你有权在规定时限内得到人民法院是否核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

法院受理您的申请后,应当在3天(72小时)内作出裁定,紧急情况下为一天内(24小时)作出裁定。

如果法院裁决不给予你人身安全保护令,你可以在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如果对方不服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16.你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下保护措施:(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

(一)禁止加害者实施家庭暴力(身体、精神等方面的暴力);

(二)禁止加害者骚扰、跟踪、接触你和你的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加害者迁出你的住所;

(四)保护你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如:

(1)禁止加害者对你进行威胁、谩骂、诽谤。【(2018)湘0302民保令2号】

(2)禁止加害者威胁、恐吓你的亲属。【(2016)湘0105民保令1号】

  (3)禁止加害者阻止您和孩子见面、相处

17.你有权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到期前申请撤销、变更期限或延长期限。(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从法院作出之日起生效。

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你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向法院申请撤销人身安全保护令、变更期限或者延长期限

18.你有权要求依法追究加害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比如把你殴打致轻微伤),你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对加害人予以治安拘留、罚款;构成虐待、遗弃、故意伤害等犯罪的,依法要求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9.你有权要求法院惩处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加害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

如果加害人违反了法院签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你可要求法院对其进行惩处。法院将给予训诫,并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1000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你有权追究未履行反家庭暴力法定职责的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

如果你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你所在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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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对家庭暴力十大认识误区


误区一:家庭暴力是个人隐私

家庭暴力虽然发生在私人领域,但它不是个人隐私,而是人权问题、社会问题、发展问题。我们理应尊重和保护隐私,但家庭暴力是对人权的侵犯,已不属于隐私范畴。在法律上和实践中以隐私为借口而拒绝介入家庭暴力的做法,纵容了暴力,加重了对受害者的伤害。


误区二: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落后地区和没文化的人身上

人们之所以有这种印象,是因为经济条件和文化程度会影响当事人应对家庭暴力的方式方法,使家庭暴力的暴露程度有所不同。事实上,所有人群中都可能发生家庭暴力,富裕和教育良好的人也可能是施暴者或受害者。是否会发生家庭暴力,并不取决于当事人的社会身份,而取决于他们对性别角色及关系的认识,周围环境对家庭暴力的态度,以及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惩戒力度。


误区三:大多数受害者自己也有过错

这是施暴者经常用以自辩的借口。其实他们所指摘的“过错”,往往是以不平等的性别规范和男性标准界定的,例如不顺从、争执、没有服侍好丈夫和家人、自主外出娱乐交往等等。这些根本就不是妇女的“过错”,更不能成为施暴的理由。

退一步说,即使妇女真的有错,她也仍然拥有完整的人权,任何人都无权用暴力对她进行惩戒。

面对家庭暴力,我们应该建立清晰的是非标准,即:暴力就是错,暴力没有理由,杜绝从受害者身上去寻找暴力原因、为暴力开脱的思维。


误区四:施暴者是因为有病失控才打人

在谈到施暴者失去理性地殴打妻子时,很多人会说,他有精神病或心理障碍,“他无法控制自己”,“他的压力太大”等等。其实,施暴者中真正“有病”的只是极少数,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对自己的行为是有控制和选择的,他们不会在公共场所对别人施暴,更不敢向给他压力的客户或上司施暴,而只是向自己的妻子或伴侣发泄。由此可见,酗酒、“有病”、“有压力”等等都是施暴者的借口。

如果施暴者真的因病理原因才导致行为失控,那么,他们就应该接受约束和治疗,以避免继续伤害他人,然而事实是,这些人基本上都拒绝接受矫治和辅导,这更说明所谓“有病”纯属开脱。


误区五:受害者不愿离开暴力关系,说明这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她们喜欢受暴

受害者不离开暴力关系有很多理由。不离开并不意味着她们不想离开,或她们喜欢受暴,而是因为离开可能会带来更大的困难和风险。不离开是她们的现实选择。

有许多受害者曾多次尝试离开,但是,很少有人在没有外界支持的情况下做到这一点。如果她们的人身安全没有保障,或者不能获得基本的生存条件,或者不能为社会所容的话,她们就不得不放弃。

不体察受害者是如何孤立无援,而简单地责备她们没有志气是不公平的,这种责备会打击妇女的自信,导致她们更深地陷于暴力。


误区六:受害者是没用的弱者

人们往往对暂时不愿意或不能与施暴者分手的妇女感到失望,恨铁不成钢,甚至不愿再提供帮助。

其实,很多受害者在与施暴者的长期相处中掌握了生存和自我保护的独特策略,她们比其他人更清楚怎样做才对自己和家人最有利。她们一方面承担着对家人特别是子女的责任,一方面努力与施暴者协商和抗争,其坚韧顽强理应获得敬重。

受害者有权做出她们自己的决定,而助人者有义务尊重她们的选择。助人者必须看到受害者的主体性和能动性,谨防代替受害者做决定;对在寻求外界帮助过程中出现反复的妇女,应该始终如一地给予热情帮助,鼓励她们运用自己的能力寻找更好的、适合自身需要的解决方式。


误区七:施暴者咎由自取,不值得同情

施暴者既是家庭暴力的加害者,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干预家庭暴力时,首先要保障受害者的人权和尊严,同时也应该注意依法行事,避免伤害施暴者的人权。

我们应该认识到,施暴者也有他们自己的困惑和痛苦。他们对性别关系的错误看法、不良情绪和暴力行为,是文化塑造的结果,其个人应该为暴力承担责任,但同时他们也需要帮助。

在对施暴者的辅导与矫治中,应该引导他们反思自己与配偶的权力关系,促使他们自发地改变观念和行为,而不是简单地要求他们自我压抑。


误区八:也有女人对男人施暴,现在到处都是妻管严

妇女对丈夫或男友施暴的现象确实存在,也同样应该反对。不过,我们应该看到:

从统计上看,绝大多数家庭暴力是男性对女性实施的,男性受暴只占家庭暴力总数的很小一部分。这是因为,男性在总体上享有比女性更高的权力和地位,这造成了男性对妇女暴力的系统性和普遍性。而女性从体力到地位、权力都处于劣势,不可能对男性有普遍的暴力行为,女性对男性的暴力只是个别现象。

男性对女性采取的暴力一般都时间更长、后果更严重,而且会造成妇女的严重恐惧。妇女对男性的暴力一般不会造成严重后果,也不会真正造成男性的恐惧,只有在极端情况下,长期受暴的妇女可能杀死施暴的伴侣。

妇女往往因没有履行好其传统的、从属性的性别义务而遭受男性的暴力。极少部分妇女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高于其伴侣,但其中有些人却反而因此受到暴力对待,原因是她们淆乱了传统的性别秩序。而许多妇女对男性的暴力其实是受暴后的自卫和反抗,也有部分妇女内化了传统性别观念和权力控制观念,乃至因男性“没本事”而对其实施暴力。但无论如何,所有暴力的根源都是男强女弱、男尊女卑的传统社会性别制度。不管是谁对谁的暴力,要加以有效的预防,都必须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并抵制和改变与男性支配性气概密切相关的暴力文化。

“惩罚”妻子或伴侣往往被认为是男人的正当权力,是见怪不怪的;而女性施暴则是大逆不道、是反常现象,因而更容易被作为问题提出,被大肆渲染。正因如此,我们反而更需要特别重视妇女所遭受的暴力,并向资源相对匮乏的她们提供积极支持。


误区九:干预家庭暴力最重要的目标和原则是维护家庭和谐

离婚和分手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事情,我们总是祝福所有的家庭都能始终稳定幸福。因此,即使发生了家庭暴力,很多人仍然寄希望于夫妻双方相互谅解、言归于好。

但是,我们首先要明白,人首先是独立的个体,其次才是某个家庭关系中的角色。人都有独立的不受暴力侵犯的权利,家庭关系不能、也不允许成为暴力不受干预的挡箭牌。干预者的责任就是制止暴力、保障人权。至于家庭是否还要维系,如何维系,这只能是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其他人不能把自己的愿望强加到当事人身上,更不能以维护家庭和谐为由回避干预的责任。

现实生活中,以维护家庭和谐为由,强求受害者忍耐原谅的情况并不少见,一些典型案例已经证明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对暴力的姑息,最终可能给家庭带来更大的不幸。

有些人会以影响孩子为由而劝阻受害者离婚,其实,充满暴力的家庭环境可能会对儿童造成更大的伤害。无论如何,不能消除暴力的家庭,即使仍然维系,也不可能是和谐的,暴力无特区,平等才和谐。


误区十:丈夫打妻子不对,但父母打孩子可以理解

随着社会对配偶暴力关注程度的提高,人们对配偶暴力甚至恋爱关系中的暴力相对比较敏感了,大多数人也反对这样的家庭暴力。但是,父母对子女的暴力仍被很多人认为是正常的、可以理解的。对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的实质、危害性,社会还认识的比较模糊,也严重缺乏相应的干预措施。

对儿童的暴力是对儿童权利的侵犯,对儿童的暴力也是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女孩受暴往往与男孩偏好、性别歧视有关;男孩受暴则与“望子成龙”、“不打不成才”等支配性男性气质的养成有关。

暴力不但严重影响儿童的健康成长,还会造成暴力的代际传承。儿童期处于高度暴力环境的人,长大后较容易成为施暴者和受害者。我们要旗帜鲜明地反对所有的暴力,包括家庭中对儿童的暴力。


来源:反对家庭暴力网络/北京帆葆没有暴力的生活是所有人的权利——反对家庭暴力基本读本》




       对家庭暴力应有的基本态度

        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

        家庭暴力是侵犯人权的行为,是不能容许的。

不平等的权力制度是家庭暴力的根源,这决定了绝大多数家庭暴力是男性对女性的暴力。

除了身体暴力之外,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剥削和控制也是家庭暴力。

暴力没有理由,施暴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指责受害者是对她们的二次伤害。

反对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消除暴力需要每个人的积极行动。

 

遭遇家庭暴力如何保留证据? 一旦遭遇家庭暴力该怎么保留证据?反家暴专家针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提出了以下建议: 要注意收集暴力伤害的现场物证,如毁坏的物品等;书证如加害人的悔过保证书、威胁短信、录音录像等。去机构的求助笔录,如警方报警记录及案卷资料,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书,妇联、社区等组织的求助记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医疗病历等,都是受暴证据。要注意向有保全证据职能的机构申请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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