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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发布| 上海受理和核发保护令情况考察
发布于 2021-04-01

大家好,我们是几位在上海的反家暴志愿者。白天,我们有着自己各自的工作,而在生活的间隙,我们也有着另一个身份:反家暴志愿者。


我想你和我们一样,过去的几年里看到家暴事件频频发生,那些受害者的经历、被打的视频让人揪心。



在关于家暴的讨论中,大部分人会提到的可能是去派出所报警、向妇联求助、或者找律师打官司等建议,而被很多人忽略的一种求助方法,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2016年3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一大亮点,为了预防可能(继续)发生的家庭暴力,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限定被申请人的行为,通过获得保护令而免于任何形式或特定形式的暴力。


可申请的内容包括(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而在生效期间,若施暴者再次实施家庭暴力,重则被追究刑事责任,轻则面临着“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听起来是不是简洁有力的?然而,现实生活中是否如此呢?


我们检索了从2016年至2020年底网上公布的上海法院裁定书,一共检索到179个保护令申请案例,这些公开的案例检索显示,《反家暴法》实施近五年来,上海只核发了91份保护令。从这些为数不多的保护令文书中,可以窥探出一些家暴的侧面: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是谁?Ta们受到了怎样的暴力?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过程中,会遇到怎样的困难?保护令能保护这些受害者吗?


这份报告很长,我们想先从接触到的一个家暴幸存者阿云(化名)谈起。


阿云是联系到我们的一位家暴受害者,她30多岁,有着不错的学历和工作,和丈夫有两个孩子,从恋爱起就遭到了来自男方的家暴,严重时甚至导致她骨折。她是一位有求助意识的女性,曾多次报警求助。在请求警方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时,阿云被告知“不知道告诫书是什么,我们不开”。她随即在网上搜索了许多其他公安机关开具的告诫书式样,发给负责民警,并打印出来交给派出所,向警方反复解释和请求,最终拿到了告诫书。此外,她也保留了一些受暴的证据,如男方暴力后写下的道歉书、恐吓威胁的聊天记录、家暴现场和受伤的照片、证人证言、伤情鉴定等,做了这些后,她希望通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制止暴力。


就是这样一位有维权意识、并留心保留家暴证据的“完美受害者”,阿云申请保护令的过程也充满坎坷。当她到法院时,先是被多个工作人员告知并不了解保护令,而有些工作人员就算了解,也不知道怎么操作。


在阿云的再三请求下,她联系到了负责的工作人员,而对方告知她申请保护令“至少需要两份报警回执”,这对绝大多数受害者来说是非常高的要求。调查显示,女性平均被家暴35次之后,才会选择报警,报警率不到10%。[1] 而即使报警,也有很多受害者拿不到报案回执。阿云“庆幸”自己曾有拿过两份报警回执,但没想到即使有报警回执,加上诸多其他证据,法官依然拒绝受理她的申请,其中一个原因是“因保护令审查时间有限,所以下午来提交的申请均不受理”。


她在法院耗了四五个小时,依旧被不断推诿。最后,阿云当着法官的面,掀开衣服露出家暴留下的伤痕和肿块,法官才动恻隐之心,答应让她第二天一早来申请。


阿云的故事是许多家暴受害者求助困境的缩影。《反家暴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在具体的求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是复杂而多样的,并非想象中那么顺利。


在接下来的内容中,我们想和你分享《反家暴法五周年实施监测报告——基于上海市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的实证分析》的主要发现和讨论。希望这些数据和讨论,能让更多人窥见家暴受害者面临的困境:


·受理数量少

《反家暴法》实施了近5年,上海市16个区法院一共仅受理了约400-440份保护令申请,在我们的研究中,检索到179起保护令个案。


这个数据有多小呢?根据2016年上海妇联披露的数据,2016年上海治安系统涉及家暴的接警数量接近3000件,而该年上海法院共受理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为106起,即受理保护令的数量不及家暴报警人数的一成。根据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在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女性占 24.7%[2]。由此估算,5年来受理保护令数量仅为上海的受暴女性数量的约千分之五


此外,我们还发现,2016年《反家暴法》出台当年保护令受理数量最多,之后四年受理数量整体呈下降趋势。在上海的16个区中,我们没有检索到崇明区任何保护令受理数据。


· 谁在受暴?谁在施暴?

我们发现,79%的保护令申请者,即受暴者,都是女性,而被申请者,即被指控的施暴者,88%是男性。二者间的关系74%以上是夫妻,其次17%是父母子女,此外也有兄弟姐妹、翁婿婆媳等。值得注意的是,我们仅检索到一起保护令是同居男女朋友间的关系(注:《反家暴法》适用的不只是家庭成员间的暴力,也保护同居、监护、寄养、离异等共同生活的关系)。



无论是受暴者和施暴者,他们的年龄主要在31-50岁之间(60%以上)。但不代表家庭暴力仅在中年群体中发生,我们的报告发现,18岁以下的未成年申请人占6%,60岁及以上的老年申请人有14%。最小的申请者年龄仅3岁,而最高年龄达83岁。


这些案例中,平均的家暴持续时间为 3 年零 9个月。而暴力时间长于 9 年以上的有 11%,最长的时间达 50 年。


超过七成的申请人受到两种及以上种类的暴力。肢体暴力最为普遍,达到 98%,精神暴力 76%,破坏财物 18%,经济控制 4%,限制人身自由 5%,婚内性暴力有1%。

·核发率不高

在我们研究的案例中,51%保护令申请被核发,38%被驳回,11%为申请人撤回。也就意味着,只有约一半的保护令申请者,最终能获得法院的核发。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平均核发率63%相比,[3]上海保护令核发率还有待提高。


在被驳回的69份案例中,45%的裁定书都提到“证据不足”。但事实上,高达八成的申请提出了证据,且71%申请提交了两项及以上的证据。提交了两项及更多证据的申请中仍有27%被驳回。《反家暴法》实施后5年期间,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数量和比例都呈上升趋势。


家暴是有隐秘性控制性等特征的,受害者取证本身就存在很大风险和困难,而保护令本身也仅是一种预防性的文件。因此,如果司法部门对证据持有过高的标准,未能考虑到受暴者的现实困难处境,恐怕无法真正保护受害者,制止更多的暴力。


我们在研究上海裁判文书上中法院给出的驳回理由时,更是强烈地感到了受害者的困境。我们通过整理发现,除了“证据不足”外,法院给出的驳回理由通常包括: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住在一起 ;2)双方曾达成调解; 3)被申请人认错或作出不再使用暴力的承诺; 4)暴力发生的频率低或非近期发生;5)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间存在其他纠纷;6)被申请人声称申请人有过错或疾病。


一些法官在受理保护令申请时,受自己的安全观、家庭观、性别观的影响,而不是单纯根据法律的规定,没有着眼于保护申请人将来免遭家暴的危险,而作出驳回裁定。例如,

·       “(2016)沪0112民保令4号”中,法院在驳回保护令时写道:“现被申请人已认识到上述不当行为的不妥,并主动向法院保证,不再对申请人有任何伤害骚扰行为。因此,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仍有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       “(2020) 沪0112民保令2号”中,法院认为“被申请人亦保证在诉讼期间未经申请人同意不会去申请人的住处,也不会前往申请人的工作单位骚扰申请人,更不会对申请人进行任何伤害和骚扰行为。因此,本院认为申请人当前并未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       “(2018)沪0109民保令5号”中,法院认为“近两年多来双方没有产生过肢体冲突”且“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携刀至申请人家中时,已获悉申请人不在该处”。

·       “(2020)沪0109民保令5号” 中,法院认为“…而且,现申请人已与被申请人分开居住,并将被申请人的微信、电话等联系方式拉黑,现双方已无联系”。


这些驳回理由无形之中在为暴力开脱、对施害者宽容、使暴力合理化,有悖于法律规定和反家暴精神。


此外,本研究还发现,法院对于“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的申请措施驳回率高达84% (36起中30起此项申请被驳回),驳回原因多为“双方无其余房产”或涉及未成年人为申请人的情况“念及亲情”而不让施暴者迁出。


在一个让我们印象深刻的案例中,申请人提出让施暴的丈夫迁出共同的住所,她提到了对方每月至少有1万元工资收入,且她也愿意补贴每月几千元的房租,但最后,法院依旧驳回了她让丈夫“迁出住所”的申请。


·近四分之一申请超时处理


《反家暴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但我们检索的案例中近四分之一的处理时间超过72小时,最长处理时间为29天。在超时处理案例中,有不少暴力有高危情节,例如死亡威胁、使用菜刀、用热水泼脸、纵火、甚至致使申请人从三楼跳下等。除此之外,许多超时处理的案例中不少是暴力情况较紧急、最近一次暴力行为发生在申请前10天内的。


例如,在一起案例中,最近一次肢体暴力发生于申请前两周,最近一次精神暴力(微信谩骂)发生在保护令申请前一天,申请人于2019年8月8日提出申请,法院直到29天后的9月6日才核发保护令。


《反家暴法》对处理时间的规定,意在对家暴受害者进行及时、有效的保护,而法院超期处理,尤其对于上述高危、紧急情况的案例,难以实现保护令制度的目的,预防和制止紧急和高危的暴力。


· 特殊保护群体境况需更多关注 ,责任机构“代为申请”职能尚未发挥


《反家暴法》第五条第三款:“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反家暴法》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本研究检索到18岁以下的未成年申请人有6%,60岁及以上的老年申请人有14%。有1起申请人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1起申请人为精神分裂患者,未能检索到其他重病患者和残疾人的申请,也未能检索到性少数群体的申请。


然而,我们检索到的特殊保护群体申请案例中,无一例是上述责任机构代为申请的情况。由于弱势和边缘群体面临更强的信息缺乏、资源缺少、社会污名化、歧视与偏见,可以想象,其报警、求助或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将更加困难,更加缺乏相关的资讯、资源与机会,他们的受暴情况更加难以进入司法系统、获得公权力部门的保护。因此,反家暴责任机构更应积极发挥职能,保护特殊保护群体受害者利益。


本报告虽未能检索到性少数群体受害者的保护令申请,但上海的确也发生过性少数受家暴的案例。


例如, 2019 年社交媒体披露了多人出动营救蝴蝶(网名)和跨性别者恋爱被父母限制人身自由的事件。化名为蝴蝶的性少数女性因向父母出柜,且她的恋爱对象为跨性别女性。双亲劝说蝴蝶从国外回上海后,开始限制蝴蝶的行动自由,使其与外界失联。蝴蝶第一次逃出家庭,父母报警说蝴蝶被人拐卖,警方在机场截获了蝴蝶,将她交给父母。此后蝴蝶再次失去自由。各地志愿者为之呼吁奔波,但在求助了多个公权力部门后,当事人的状态依然令人担忧。


以上是本报告的部分发现,更多的数据和案例请见报告全文:点击链接,下载报告全文


《反家暴法》及其中专章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律总结我国和全球反家暴经验而做出的制度建设,是包括受害者在内的非常多的人倡导的结果。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有效保护受害者方面已经显示出不可低估的作用,但仍需相关各方进一步用好用足,充分地实现其立法初衷。


《反家暴法》宣告国家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在实施五周年之际,希望责任机关提升反家暴意识和能力,让保护令成为受害者切实有力的“保护伞”,推动性别平等和家庭平安。



[1] “反家暴尤须打破沉默”,新华网, 2019年12月2日。 http://www.xinhuanet.com/comments/2019-12/02/c_1125296239.htm.

[2] 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课题组. “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妇女研究论丛》,2011年11月,第6页。

[3]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存多重困境 专家吁部门协作提实效”,中国新闻网,2021年1月8日。 https://www.chinanews.com/gn/2021/01-08/9381550.shtml

[4] 为平妇女权益机构.“疫情期间的家庭暴力:如何“逃离”封锁的家”, 回声,2021年3月6日。 https://mp.weixin.qq.com/s/h2hqaLcksgT7XL4JHF-EoA.

[5] Zhang Wanqing. “Domestic violence Cases Surge During Covid-19 Epidemic”, Sixth Tone, March 2, 2020. https://www.sixthtone.com/news/1005253/domestic-violence-cases-surge-during-covid-19-epidem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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