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家暴,你别忘了你有这20项权利
北京为平
2019.11.25
如果遭遇家庭成员或共同生活的人实施的这些行为——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对你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那么,ta实施的就是家庭暴力。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任何人都无权对你实施家庭暴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有关责任方应该对受害者提供帮助、支持或服务,对施害者进行相应的处置。
北京为平妇女权益机构为您归纳的20条具体权利,这些权利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而获得。
1.你有权得到隐私保护,你的真实意愿应当得到尊重。(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条)
有关部门在进行反家暴的预防、教育、矫治与惩处工作时,应该尊重你的真实意愿,保护你的个人隐私。
2. 如果你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应当得到有关部门的特殊保护。(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条)
至少,你可以获得这些特殊帮助和合理便利:
● 强制报告: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
●
要求有关组织对加害人进行法制教育和心理辅导: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二条)
● 临时庇护和安置:如果因遭受家庭暴力导致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你有权要求公安机关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你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福利机构。(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
● 协助就医、鉴定伤情: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第十五条)
● 口头申请保护令:书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四条)
● 代为申请保护令:你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你申请保护令。(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 监护权转移:你有权申请更换监护人,可以向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寻求帮助,让这些人员或单位向法院申请撤销加害人的监护人资格,并为你另行指定监护人。但同时你原来的监护人需继续提供赡养、扶养和抚养费用。(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
3.你如果就医,医疗机构应当做好你的诊疗记录。(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七条)
你可以及时保留好自己的就医诊断证明,连同伤情照片、伤情鉴定意见、施暴人自承材料等,以作为证明施暴人家暴行为成立的重要证据。
4.你有权获得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九条)
5.你有权向人民调解组织寻求帮助。(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条)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及时做好调解记录,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但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初发、偶发、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才可能适用调解,而且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必须遵循三个原则:受害人无过错原则、有保留的中立原则和背靠背调解原则,周期性的、严重的家庭暴力不得调解,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6.你有权向施暴人所在单位寻求帮助,施暴人所在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相关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7.你有权进行投诉、反映或者寻求帮助。(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
你有权向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用人单位(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等单位进行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你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也可以代你进行投诉、反映和寻求帮助。
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8. 你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处理或请求协助。(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
你本人之外,你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也可以代你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并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你就医、鉴定伤情。
9. 你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并进行查访、监督。(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
如果家庭暴力情节较轻,没有达到治安管理处罚标准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如果公安机关出具了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分别交给你和加害人,同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你有权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对你和加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10. 你有权得到庇护和临时生活救助。(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专门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11. 你有权就遭受的家庭暴力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
也可由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诉讼。同时,你可以要求人民法院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如果你保留了妇联登记表、调解记录、医疗诊断证明书、伤情照片、录音录像、微信、QQ等电子聊天记录、施暴人承诺书/保证书、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同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相关公安机关保存的案件材料(如报警单、出警记录、家暴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执法视频等),以作为综合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链条使用。
12. 你有权获得法律援助。(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九条)
你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包括政府的和民间的)申请法律援助,及相关免费法律服务,如前往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妇联或者其他公益法律援助机构。24小时免费法律援助热线12348。
13.如果遭遇的是监护人施加的暴力,你有权申请更换监护人,同时该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和抚养费用。(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周年十大典型案例》)
被监护人可以向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寻求帮助,让这些人员或单位向法院申请撤销加害人的监护人资格,并为你另行指定监护人。
如果是你的未成年子女遭受了你配偶的家庭暴力,你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你配偶对孩子的监护人资格。
14.你有权申请保护令。法院应该受理你的申请。
可以向你本人或者施暴人居住地,或者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周年十大典型案例》)
只要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无论你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有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情形,你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论是你或对方的居住地,或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法院,应当受理你的申请。
如果你遭受的家庭暴力来自你的配偶,你可以单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依附离婚诉讼,在提起离婚诉讼之前、离婚诉讼期间和离婚之后均可申请。
如果你因为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亲自申请,你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你申请。
如果你无法提交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向法院申请。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诉讼费用,也不需要提供担保。
15.你有权在规定时限内得到人民法院是否核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
法院受理您的申请后,应当在3天(72小时)内作出裁定,紧急情况下为一天内(24小时)作出裁定。
如果法院裁决不给予你人身安全保护令,你可以在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如果对方不服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16.你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下保护措施:(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
(一)禁止加害者实施家庭暴力(身体、精神等方面的暴力);
(二)禁止加害者骚扰、跟踪、接触你和你的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加害者迁出你的住所;
(四)保护你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如:
(1)禁止加害者对你进行威胁、谩骂、诽谤。【(2018)湘0302民保令2号】
(2)禁止加害者威胁、恐吓你的亲属。【(2016)湘0105民保令1号】
(3)禁止加害者阻止您和孩子见面、相处。
......
17.你有权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到期前申请撤销、变更期限或延长期限。(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从法院作出之日起生效。
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你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向法院申请撤销人身安全保护令、变更期限或者延长期限。
18.你有权要求依法追究加害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比如把你殴打致轻微伤),你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对加害人予以治安拘留、罚款;构成虐待、遗弃、故意伤害等犯罪的,依法要求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9.你有权要求法院惩处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加害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
如果加害人违反了法院签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你可要求法院对其进行惩处。法院将给予训诫,并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1000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你有权追究未履行反家庭暴力法定职责的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
如果你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你所在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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