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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长春市在全国率先施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发布于 2017-09-22

法制网讯 记者张淑秋 9月19日,记者从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获悉,新修订的《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规是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颁布以来,在全国最先出台的地方性法规。

      《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后,提出了许多新规定、新要求,为顺应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需要,提高全社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根据上位法相关规定,结合长春市实际情况,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对《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进行了修订。

      在条例修订过程中,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三个原则:既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态度鲜明地反对家庭暴力,又充分考虑长春市的实际情况;把法规的宣示性和有效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结合起来,把握好公权力介入家庭关系的尺度;坚持依法治市和道德引领相结合,正面引导家庭成员相互关爱,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条例分为总则、家庭暴力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处置、人身保护令的协助执行、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八条。

      条例对家庭成员的范围采取列举方式进行了界定,为相关部门认定家庭暴力主体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在附则中还规定了“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预防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要环节。条例规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中小学、用人单位等应当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医疗结构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

      该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标志着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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