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实施一周年观察和建议
(第一稿)
为平妇女权益机构(Equality)
2017年2月28日
前言
家庭暴力是一种性别暴力,它不是私事,而是世界范围内的社会公害。无论发达国家还是不发达国家,大约五分之一到三分之二的妇女一生中都遭遇过家暴侵害。据国家统计局和全国妇联第三期妇女社会地位调查,2010年仅在24-60岁已婚妇女中,24.7%的面临过配偶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妇联系统每年受理4-5万件家暴投诉。家暴会造成生命危害,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公布,近10%的故意杀人案件涉及家庭暴力。为平妇女权益机构通过媒体报道发现,2016年3月1日反家暴法生效后到9月30日的214天中,至少发生家暴致死女性案例为253例,平均每天1.18起,被家暴致死的女性和女童超过270人,其中还有被殃及的邻居、路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下文简称“反家暴法”,或“本法”)由妇女提出、各界妇女群体为主推动,在联合国1995年于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世妇会20周年全球评估后续行动之际终于出台。这是中国法治史上一个独特的里程碑。反家暴法简明实用,全文仅有38条,但既有高屋建瓴的原则宣示,又有诸多制度安排和具体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村居委会、企业事业单位一样,社会组织是反家暴工作主体之一。
为进一步推动反家暴法的执行,为平妇女权益机构编撰了反家暴法实施一年情况监测报告。本报告由曹苧予、李健等进行数据搜集和整理,冯媛执笔。小美、Rebekah、妇女传媒监测网络、女性抗艾网络-中国、同语等个人和机构征得当事人同意,分享了案例。感谢联合国反对对妇女的暴力信托基金,联合国妇女署北京办公室、香港乐施会的大力支持。
本报告的数据和信息:本报告引用的所有数据除特别说明外都始自2016年3月1日反家暴法实施之日。本报告汇总的数据和信息均为不完全统计,特别是进展部分肯定有许多遗珠之憾,盖因官方和媒体的信息披露不足,以及民间机构能力有效。本报告的案例,除引用具公信力的媒体的报道(用脚注注明出处)外,均来自为平妇女权益机构和其他民间妇女机构的,均经过当事人明确同意,其姓名使用或所在地信息是否披露,均遵照当事人意愿。
第一章 总则
进展:法律实施之际,立法机关传达出了反家暴强音。刚刚卸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的阚珂2016年3月接受国家通讯社新华社记者专访,表示“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群体是妇女,因此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立法的重要任务”。这旗帜鲜明地指出反家暴立法和保障妇女权益关系的官方声音,格外强调95北京世妇会的意义。“通过这次大会,人们进一步认识到,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殴打、残害、谩骂、限制人身自由等身体精神侵害行为,是与人类社会日益文明进步格格不入的,是对人权的侵害和践踏,是很严重的社会问题。中国社会各界也更加意识到,通过立法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十分迫切。从那之后,全国妇联等有关单位开始呼吁制定相关法律,国家也加强了这方面的立法”。立法本意是“反家暴无禁区,对家暴零容忍,反家暴不问动机”;不能强调动机是好的、是出于好意就实施家暴,比如采取打骂的方式教育孩子。
国务院多机构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卫计委分别先后发文,从反家暴法实施前夕开始,就农村留守儿童、幼儿园工作、保护令核发、法院民商事审判等方面,重申反家暴法有关原则,并进一步有所规定了要求和措施。
各地纷纷出台有关配套措施。据全国妇联统计,截至到2016年11月中旬,全国已经有17个省区市出台了110份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配套政策政策。一些地方还开展试点,进行能力提升。
一些地方的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行动起来。如四川省政府妇儿工委召集了“反家庭暴力多部门联动合作机制座谈会“,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妇联、省政府妇儿工委办等17个部门分管领导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省人大、省政协、省委政法委相关处室同志和省内部分高校专家、法律工作者及省妇联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海南省妇儿工委也召开了“推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工作座谈会”,参与机构有省委宣传部、省人大法工委等14个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以及部分省内法律专家。
一些地方的实践,体现了对儿童、老年人的保护。很多报道和宣传,体现了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
挑战:
法律语言的模糊和制度设计的缺陷,让反家暴牵头机构的职责和权力、资源不尽匹配。首先,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这个正式机构的官方名称并未出现在法律当中,而是称之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在这种情况下,赋予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不能确保其权威性。其次,胜任“组织”、“指导”的职责,则需要从其具体组成人员、工作方式、职数配置和专业资源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增补妇儿工委的力量。
跨领域多机构合作。反家暴往往无法单一机构独力完成,但反家暴法通篇没有多机构协作的概念,虽然一些具体条文中规定了主要责任方和协助、配合方,但如果制度安排不力,实际工作中无法形成有效的多机构合作,仍然会流于各自为阵,形成受暴者保护和服务的真空地带,导致一些情况下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如当事人到家暴事件发生地派出所报案,但会被推诿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派出所立案;当事人可以到户籍地、居住地或家暴发生地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而保护令的实施,不仅需要多机构合作,有时甚至需要跨地区的多机构合作。如北京市东城区王鹏法官曾办理过一起案件,在法院裁定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后,按照规定给当事双方的居住地派出所、户籍地居委会及工作单位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以取得上述单位的配合。但女方所在的河北当地派出所和居委会收到法院发出的保护令协助执行通知书时,竟然予以拒收,通知书也被退回来。法院对此没有强制办法,唯一能做的是向对方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书。
反家暴矫治工作未见进行。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制度安排的缺失。对于很多家暴行为人,矫治是一个帮助他们减少和停止侵害的有效措施,也是对家暴受害人、家庭功能的有效保护。但反家暴法中,没有固定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判令行为人接收认知和行为矫治,而家暴行为人的矫治,不能仅靠当事人的自觉和受家暴影响者的推动。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安排,矫治这一环,形同虚设。
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缺乏辨识,不能保护当事人隐私,甚至泄露当事人信息的事情有所发生。华北某县一位妇女2016年春夏以来多次求助,并报警,并请求警察对施暴人签发告诫书,屡遭拒绝后,终于出具了告诫书,但在施暴人拒绝接受的情况下,警察当面说:“你看他不签字!”这位妇女继而向法院申请保护令,法官不仅没有核发保护令,还把妇女提供的证据给施暴人看,致使这位妇女几天不敢回家。之后,妇联主席劝说这位妇女好好相夫教子,以微笑和阳光对待丈夫,不要被网上(关于告诫书和保护令等的信息)洗脑,那些是婚姻走到头的人的做法;我会做你丈夫的工作,有事你找我。在妇联主席的劝说和保证下,这位妇女回到家中,但直到2017年春节后,暴力仍时有发生,这位妇女不可能每次发生暴力都去找妇联主席。恐惧和焦虑使得这位妇女十分担心自己的健康和安全,一直不能安睡,长期失眠。
对遭受家暴的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未见相关部门出台特殊保护措施。目前仅见对未成年人的一些特殊保护措施,以及为遭遇家暴的老年人核发保护令。而一些幼子被家暴方藏匿,剥夺孩子和母亲之间见面和养育权利、并对试图探视的母亲施加暴力的情况,未见公安出具告诫书或法院核发保护令,多有驳回申请的报告。
国家机构尚未充分负起责任。家庭暴力是一种性别暴力,受暴的主要是各年龄段的女性,立法者也认识到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立法的重要任务。但反家暴法以性别中立的语言,让促进性别平等、保护妇女权益失焦。其他相关政策文件也鲜少纳入性别平等和反性别暴力的内容,如2017年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没有体现防治性别暴力的视角,表明决策者没有意识到反家暴和遏制性艾滋病毒传播,特别是伴侣间传播的高度相关性。具体实践中,媒体报道和服务机构接触的大量案例,亦表明反家暴法的立法目的和原则,即使在有关国家机构中,也并未深入人心。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反家暴法第三条的宣示,远非共识。反家暴第二条用列举家庭暴力形式的方式来界定家庭暴力,尽管归纳为身体精神侵害行为时用了“等”字,表示尚未穷尽,但一般公职人员和法律工作者的理解,都恪守不超越法律的明文规定,因此,亲密关系中各种性方面的侵害、对家庭成员经济剥夺和财务控制等形式,目前受害人都无法主张权利救济,第三条“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难以落实,而其中最重要的掣肘因素,就是国家有关具体政策未能体现性别平等和反家暴视角、国家机构和其工作人员未能充分履行其反家暴的责任。
社会有巨大的负责的热情,但缺乏支持性的环境。社会组织和广大公益机构、热心人士非常欢迎反家暴法关于“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的规定。现实中存在的挑战是公益机构数量不足、其人力资源不足,相当一些从事反家暴公益机构至今尚未成功注册或认定其机构的慈善公益性质,一些机构在国内无法筹资,《境外NGO境内活动管理法》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管理上的种种状况,又增加了相当多的公益机构难以申请或资金难以及时到位使用。更有甚者,一些反家暴的宣传、培训活动,本是和警方目标一致和合作,结果却变成猫捉老鼠的关系,耗费了宝贵的公共资源和社会资源,也影响了公益机构和热心人士反家暴的工作成效。
由于家庭内的权力结构和性别关系不平等,很多家庭无法履行反家暴的责任,在这方面功能失调。目前尚未见到有具体措施,通过反家暴法促进平等尊重的家庭关系,增强家庭非暴力解决问题的功能。屡见不鲜的反而是负有反家暴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不平等的性别观和家庭观来强化或持续形成家暴的家庭环境。这需要国家通过完善政策、加强措施,来修复家庭反家暴的功能,实现平等尊重和睦的家庭关系。
建议:
1, 全国人大通过调研或执法检查,肯定成绩,发现差距,完善措施,承担起国家对反家暴负有的首要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教育部、卫计委出台文件,对本机构反家暴法的反家暴相关职责和措施进行全面具体的阐释和规定。更多详细建议参见本报告后面相关内容。
3, 国务院出台文件,明确妇儿工委在反家暴多机构合作中的牵头作用,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程,并和综治委、妇女儿童维权联席会议等机制协调联动。
4, 汇总和公布反家暴工作年度经费来源和支出状况,并对反家暴公共开支的效益进行调研,以便科学进行供给侧改革,有效进行需求和资源的对接,监测评估反家暴方面的公共开支和社会投入的效益。
5, 开展对施暴人的矫治。建议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文件,规定对家暴行为人可以判令其接受教育和矫治,类似违反交规后要参加学习班。接受教育和矫治如产生费用,由施暴人自费承担。施暴人经济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政府反家暴经费买单。
6, 残联、民政出台措施,对遭遇家暴的残疾人和重病患者进行扶助。公安和法院对于抢夺幼儿、阻隔幼儿和一方父母亲情交流的行为,要加大执法司法力度。在牵涉子女监护权的判决中,不能将监护权判给抢夺孩子的一方,造成对施暴的姑息。
7, 开展全员培训,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进行反家暴意识提升和处置的能力建设。杜绝否定、拒绝求助人现象,惩处泄露信息给施暴人的行为。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进展:
一些地方在家庭美德宣传教育中纳入了反家暴内容;一些地方举办反家暴知识普及活动,公民反家暴意识有所增强,出现了许多代为报警、代为求助和实施帮助的事例,尤其是节假日期间运用微博和微信接力助人的现象显著增多。
据为平妇女权益机构监测的主要信息源,以及百度、必应和谷歌搜索引擎,从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共发布反家暴信息2732条。其间有两个数据峰值,分别为3月(615条)和11月(383条)。3月份是《反家暴法》实施的第一个月,新闻媒体和相关部门都进行了大力宣传,而11月因为11月25日“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和其后的反暴力十六天行动,反家暴的新闻和信息较多。
从国家机构来看,3月-12月发布反家暴信息最多的是司法部,共发布18条;其次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2条;国务院妇儿工委发布7条。全国总工会发布8条。
学校、幼儿园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的信息难以了解,据信除少数试点地区和机构外,这方面工作没有很少开展。
从目前来看,宣传平等和睦的家庭美德、普及反家暴知识的工作,主要是妇女联合会在组织进行。妇联网站和新闻媒体报道的各种反家暴内容中,宣传教育占63-64%%。各省妇联网站发布的反家暴相关信息共有886条,占3-12月有关反家暴总数的网络信息搜集的34%。
根据各省妇联发布的发家暴信息数量绘制地图表明,黑龙江、甘肃、陕西、四川、湖北、湖南、贵州、广东、上海等省市妇联发布的反家暴信息较多,新疆、西藏、云南、广西、海南发布的反家暴信息较少
全国各省妇联发布反家暴信息数量分布图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开展了一定的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数量还不够多,有的报道有一定质量,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2016年3-12月我们监测的各种反家暴信息中,新闻媒体网站发布的相关新闻共有1269条,占总数的47%。
业务培训方面,从相关政府机构、司法机关和妇联网站和媒体报道看,业务培训的工作有所开展。所有关于能力建设的报道,大多数是妇联举办或妇联牵头的。一个良好实践是2016年11月22,温州市妇联联合市警察学校举办《警察如何贯彻落实反家暴法》专题培训,200多位新任民警参与。温州曾于2009年8月率先全省启动警察干预家庭暴力培训工作,当时用三年时间完成全市6000多名治安民警和初任新警的培训工作。今后,温州市将全面启动新一轮警察干预家庭暴力培训。
数据和统计:反家暴法规定各级政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无疑是立法的进步。很多地方的数据突破了空白状态。从媒体报道看,一些地方反家暴工作有了初步的数据。如接到报告数、处理数、发放告诫令数、保护令申请书、保护令核发数、庇护机构建立数。
诊疗情况及记录:反家暴法第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甘肃省妇联与省卫计委日前联合发文要求在全省医疗机构建立家庭暴力报警点,在医院醒目位置张贴家庭暴力报警电话(110)、方便无法摆脱施暴人的受害者及时救助。对在工作中发现无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会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甘肃省妇联权益部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这项工作已在落实阶段,不久后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儿童在医院就诊时就可以寻求帮助。此外,媒体还报道过一些零星个例。如深圳一位心理医生周宁看到了被前夫咬掉鼻子的章小云的新闻后,联系到她,并将她介绍到上海一家整形医院。医院研究后,决定对章小云进行公益救助,免费治疗。
一些地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反家暴法第八条规定,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如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山东庙街道的预防工作,既包括一般的意识提升,也包括针对性很强的重点防范,对辖区内共的家暴高危家庭已经建档登记105册,并通过对141名施暴人的处置或教育,警示继发的家暴。
一些地方政府进行购买服务,云南、广东、湖南等地支持社会工作机构开展反家暴活动,包括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深圳维德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开展了反家暴能力建设服务。东莞道滘镇在妇联妇联、司法分局的支持与指导下,道滘白玉兰家庭服务中心成立了道滘白玉兰家事人民调解委员会,并举办了反家暴知识讲座,在讲座中丘律师结合生活例子,生动的向参加者传授预反家暴法律知识,掌握家事调解技巧。
社会组织:在反家暴信息传播中做了大量工作。从行动者分类看,公益机构发布的反暴信息数量略高于妇联系网站。本报告关注的女权之声、新媒体女性、反家暴公益科普小组、反家暴、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中心、千千律师事务所7家妇女公益机构,在其微博及网站上发布的关于反家暴的数据342条。公益机构可以说不遗余力在推动反家暴工作。社会组织还在若干方面了开展了先导性探索,如云南明心提供嵌入式庇护,受暴妇女不需要住进相对隔绝、生活难以资助的庇护所,而是生活在普通社区的住所,日常生活有更多自主性,入住时间最长可达6个月。2016年,明心共为8名妇女提供159天庇护。彩虹暴力终结所帮助受家暴的非主流性取向和性别身份人士,2016年6月25日开张以来,共处理22例性少数人士的家暴求助。为平妇女权益机构帮助超过50名受暴妇女的自我赋权,支持她们自助助人。女声网开展了系列青年女性反家暴能力提升活动,让更多年轻女性加入到“路人甲“积极反家暴活动。受暴妇女发起并作为主体的“紫丝带”公益群,通过举办媒体发布会、相互支持等活动,成为上百名妇女的支持网络。此外,陕西妇源汇、家源汇、云南西双版纳州妇女儿童心理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等机构都开展了许多反家暴活动和个案支持。
挑战:
国家机构开展反家暴的宣传力度不够大,目前看,除了公检法机构有一定的宣传,其他国家机构基本按兵未动。群众团体中,工会和残疾人联合会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活动尚不够多。
妇联的宣传在3月之后大幅下降,即使在11月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和之后的16天行动中,也未见显著增多。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的报道不多,而且数量起伏,除了3月和11月,其他时间有关报道很少。本报告搜集的媒体报道的家暴个案,将近80%的反家暴报道聚焦城市,21%发生在农村。城市的家暴信息和家暴事件容易受到媒体关注,对农村的反家暴报道严重不足。有的报道质量不高,甚至还存在性别歧视或再度伤害。还有一些典型案例缺乏跟进报道。如3月1日开始实施当天,前全国人大代表、媒体热点人物蓝翔技校校长荣兰祥的妻子孔素英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引起众多媒体关注, 但直到3月7日上午,济南市天桥区法院才组织孔素英方和荣兰祥方就保护令一事进行听证。但听证会结束后,是否发保护令,后续结果未见报道。 对于法院作出是否核发保护令决定的时限,72个小时是指自然日的连续72小时还是工作日的72小时等的问题,除了法制晚报外,也没有更多媒体讨论。
学校、幼儿园基本反家庭暴力教育开展较少。而且多是其他机构的工作拓展到校园,而非教育部门的主动安排部署。如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指导区人民调解协会开展《反家庭暴力法》进校园活动,为80多名小学教师进行培训,提高对家庭暴力危害性的认识,在教学过程中注意发现问题,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反家暴第一线的妇联维权干部、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负责治安和调解的基层工作人员、公安民警、律师、基层法院法官,很多人并不很熟悉反家暴法,更普遍没有接受家庭暴力特点和处理方法的培训。当受害者前往求助时,给予的反馈常常和反家暴法相悖,或者说我们不知道怎么做。如云南一家公益机构工作人员2016年3月初陪同受暴妇女去法院申请保护令,法院告知不知道保护令,她们只好打道回府。同样,广受媒体关注的蓝翔技校校长荣兰祥的妻子孔素英3月1日上午,到济南市天桥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据法制晚报报道,孔素英和其律师到达法院后,立案法官收到材料后,说“进去问一下”。过了一会儿,一位年纪较大的法官说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是应该公安局做吗?见状律师拿出了反家暴的法条,向他解释了法律规定,今天是实施首日。听完解释,法官说这个事情比较新,要等庭长回来,之后再给律师打电话答复是否立案。可见,在反家暴立法过程中关于保护令的讨论和试点,反家暴法通过后到实施前的3个月间,当地法院仿佛都置身事外,没做任何准备。
数据和统计:反家暴的经费投入情况缺乏信息披露。由于缺乏充分的调查研究和数据搜集,下列疑问需要求解:反家暴相关工作的实际需求究竟如何,需求和现有经费之间是否存在差距、应该如何理解必要的经费保障、经费使用是否有效、合理,未来经费如何规划和落实,如何监测评估反家暴方面的公共开支和社会投入,以便进一步推进反家暴法的实施?目前很少见到省市区一级的完整数据披露,只有关于个别机构或政府部门受到求助和处理家暴事件的数据。缺乏数据和统计,导致对反家暴工作缺少投入,或缺乏依据地进行投入,也无法评估反家暴工作对人力、物力的需求,以及现有工作的成效或差距。
医疗机构,目前政策方面仅仅出台了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文件。如果缺乏国家或省一级卫计部门的文件,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无法切实履行反家暴法规定的诊疗、帮助、强制报告的职责。对一些经济困难的受害者也难以进行减免费用等医疗救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尚未将家庭暴力预防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无从配合;除了云南、广东、湖南等地,大多数地方尚无关注家庭暴力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组织发展的支持力度不足,近两年社会组织增长速度下滑,关注反家暴的社会组织数量稀少,仅仅分布在北京、广东、云南、陕西、湖南等省,民间机构难以取得非盈利组织的法律身份,尤其缺乏来自政府的政策支持。很多地方开展的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缺乏性别平等视角和家庭暴力预防的内容。甚至一些心理咨询和家庭关系指导强调过时的不平等家庭关系和性别分工,为家庭暴力的文化基础进行背书。
目前调解广泛用于司法、法院、公安、妇联和村居委会的涉婚姻家庭案件/事件中,调解者往往以似是而非的价值观引导甚至主导当事人的解决方案。“家庭不是讲理的地方” 下面案例中的这个观点非常普遍。试想,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怎能贯彻平等、尊重的理念,怎能进行反家暴的调解?
用人单位:尚未见到国家机关、企事业作为用人单位,对雇员的家庭暴力行为给予批评教育。相反,有的机构还寄希望于怀柔、示好政策。为平妇女权益机构2017年2月接到的一则咨询,某国企一男生婚后继续缠绕曾有几年感情纠葛的女生,要求保持情人关系,并在工作场所对女生动手动脚,同事看到过,领导也知道。领导的处理方法竟然是给这个男生涨绩效工资,理由是让他满意就不会骚扰女同事了。最近,这个男性将升职,成为这名女性的直接上司。
监护人教育方式:目前这方面最大的理念障碍是人们普遍认为打骂孩子是管教未成年人的一种方式,习以为常,对没有造成伤害后果的侵权行为不以为是家庭暴力,甚至合理化。
案例:
巧解夫妻矛盾,对家庭暴力说“不”。 “我被丈夫在家拳脚想加,现在全身都是青一块,紫一块的,今天你们司法所要是不帮我解决离婚问题,我就死在这里了。”说完便泪流满面,躺在地上。(江苏省徐州市牌楼司法所所长)张华伟在耐心安抚的同时,经询问得知,黄女士与张先生系多年夫妻,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不休,有时候,不知情的黄女士无故就会遭到性格暴躁丈夫的一顿暴打,黄女士因而深受伤害。这不,他俩又因生活琐碎问题发生争执,张先生一气之下又动手打了黄女士,无奈之下,黄女士只好通过当地司法所,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为此,张华伟专程约张先生来到司法所与黄女士面对面详细了解具体情况,在掌握基本事实的基础上,以《婚姻法》、《刑法》的相关规定告知张先生:家暴不但可耻而且违法。同时,张华伟耐心地给夫妻双方做调解工作,讲法律,摆道理,说感情。最终,张先生保证再也不会对妻子使用家庭暴力,恳请黄女士给自己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并在张华伟的劝导见证下,现场签下了调解协议。黄女士也表示为了孩子,在给他最后一次机会。
上面这则报道有几个问题:首先,报道中的这位司法所所长没有确认和尊重当事人求助者要求离婚的意愿,以及说明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多种方式,而是以自己认为最合适的方式进行调解;其次,没有说明调解协议中是否包括不再施暴的承诺;第三,这则报道将求助的女方描绘成一个泼妇,用泪流满面、躺在地上、要”死在这里“等方式要挟和威胁司法所工作人员,而施暴方则是很容易被说通并保证不再施暴的”理性人“。因此,这则报道抽象地宣传了反家暴,但没有传达建设性的具体信息和方法,并将受暴者描绘为负面形象。
案例:2016年12月,东北一成年男子因向父母出柜其同性恋身份,被父母关在家里半个月,有肢体暴力和精神暴力,用吹风机打脑袋,拿脑袋撞墙,并将其手机没收。该男子自己设法报警。
110听说其是同性恋:“啊这个的话..你你你得你你得咨询下心里咨询的是吧....你的父母你的监护人限制你人身自由他也是…为你考虑的,是吧,你这个打那个114,你问一下那个是吧 这个心理咨询或者法律咨询的,你问一问,咨询下具体情况怎么做,对吧再一个你多跟父母沟通,
求助者:就是有时候他就是说打我..有时候打……(被打断)
110:打你的话 那也就是打呗家庭暴力呗,打114寻求法律咨询 这个具体的话你打这个12348,这是法律救援服务热线,你跟他们联系一下
求助者:嗯好
110:再找心理咨询的话你打114问问,看看有咨询公司吗你直接问一问,是吧,能不能帮帮你。咱们地这块儿这块儿是一个空白。
建议:
1, 国家机构应当将反家暴法宣传纳入其普法教育活动,全国人大将这方面的内容纳入反家暴执法检查。
2, 妇儿工委应定期检查各成员单位在宣传普及中的工作,特别是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是否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3, 国家负责新闻媒体的机构,应当将性别平等和媒体关于反家暴的专业手法,纳入对记者编辑的职业培训中。
4, 教育部对各级学校颁发性别平等和反家暴宣传的教学大纲,要求师范、新闻传播、法律和公安、医疗护理等专业开设反家暴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检查幼儿园是否按幼儿园工作条例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鼓励有关机构进校园,开展反家庭暴力相关的一事提升和能力建设活动。
5, 能力建设:将识别、处理家庭暴力纳入所有相关部门的业务培训,并将反家暴工作实务纳入这些部门对人员的业务考核;
6, 数据统计:以公安为依托,汇集法院、妇联、医疗、教育、民政等机构的家暴相关数据,并进行定期披露。
7, 诊疗服务:卫计部门发文要求所有医疗机构对医护人员进行识别、处理和记录家庭暴力相关伤害的专业培训,特别是理解强制报告的法定责任。
8, 县级政府妇儿工委对街道和乡镇的反家暴工作进行统计汇总,并公开这些数据,作为督促。
9, 支持成立社会组织及其开展的反家暴工作。
10, 对调解员进行性别平等和反家暴培训,运用现有的教材,如原反家暴网络出版和开发的调解员反家暴培训手册,改善调解现状。
11, 用人单位对人力资源管理者进行反家暴能力建设,并修订单位规章制度、用工合同模板,将对家庭暴力的零容忍纳入其中,并酌情设计考核评估方案。
12, 运用社区和家长学校的优势、鼓励家长用尊重儿童权利的育儿方式,逐步摈弃家庭暴力式的管教方式,通过言传身教,让孩子从小学习和练习用非暴力沟通方式,预防家庭暴力从娃娃开始。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进展:
受暴者较多向妇联和村居委投诉、求助,个别情况下也会寻求用人单位的支持。
联合国妇女署北京办公室、瑞典大使馆联合举办研讨会,介绍企业/用人单位在反家暴中的职责;民间机构开展研究,梳理国际上用人单位向受暴者提供的各种支持和合理便利。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令的时有发生。
一些个人积极行使反家暴法规定的权利,及时遏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包括代为求助。如春节期间,2017年1月29日凌晨2点30分左右,重庆江津一位15岁的女孩子在家看韩剧时听到邻居发生异动,经查看后,她为受暴的孕妇报警,并录下警察处理经过在微博发表。再如2016年11月,北京一名女中学生被父母限制人身自由。
强制报告方面,《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2016年2月4日下发)包括了民政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财政部和卫生计生委八个国家机构,强调到2017年底,将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此外教育部、国家卫计委以及辽宁、湖北省的卫计委出台了相关文件,湖南长沙市、常德市、河北承德县等地开展试点。
出警和告诫书方面:公安部于2017年1月9日举办第二期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通过视频系统开到公安基层所队,全国公安机关除值班备勤外的百万公安民警全体参加。其中涉家暴环节除重申反家暴法规定外,进一步要求:到达现场后,积极平息事态,不能以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或者属于家庭事务为由而推诿不理;有条件的,应当安排女民警参与处理;对在场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处置中应对暴力行为可能升级恶化做好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控制事态,防止出警处置后发生更为严重的暴力案(事)件。
至少13个省级和市级地方出台了关于警察处置家暴和事实告诫制度的具体措施。特别是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妇女联合会联合出台的《云南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2016年12月21日开始实施。除了要求要立即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外,还要求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危险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等级对家暴加害人和受害人进行查访和回访,社区民警在家暴发生后六个月内,应当对家暴受害人进行至少两次回访。家暴加害人在家暴发生后六个月内,应当向作出家暴告诫书的公安派出所进行至少两次主动报告。
越来越多的公安机构能及时回应日益增加的受暴者求助,并出具告诫书。如山东济南市2016年9月向社会公布了济南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到11月,全市公安机关共接报家庭暴力纠纷警情570多起,出具告诫书223份,及时解救遭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儿童149人次。据温州市妇联统计,2016年截至到10月,温州已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754份,制发人身保护令67起,调解家事纠纷案件1002件。新疆伊宁市共发出24份家庭暴力告诫书。2016年以来,广西自治区公安机关共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1519份。
庇护方面,基本上做到了大多数县有庇护设施。据全国妇联权益部负责人介绍,全国现有家暴庇护场所2000余家,去年共为受害人提供庇护服务149人次。媒体比较关注庇护服务,有不少这方面的报道。如人民日报2016年9月12日报道探讨为何会出现“站点多、庇护少”的情况?庇护站如何为家暴受害人提供更有效的救助?
法律援助方面,一些地方的法律援助机构,为受暴者提供了法律咨询和援助;公益机构和公益律师,为受暴者提供了大量援助,相关案例被广泛传播,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如云南云南武定受暴妇女杀夫案,在公职律师和专家证人的参与下,2016年3月18日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年。
有地方开始探索对家暴受害人的紧急生活支持。如深圳鹏星家庭暴力防护中心探索的“救急金”项目,深圳及其他地方遭遇家暴突发生活困难求助无门的妇女儿童本人或有关机构均可代为申请。
撤销监护权已经有数十个判例。如因将出生刚满两个月的儿子乐乐(化名)暴打至重伤二级,李某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他的妻子程女士将他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监护人资格。2016年7月27日上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判决,撤销李某监护人资格。据了解,此案在北京市尚属首例。律师表示,希望法庭撤销李某的监护权并指定儿慈会为辅助监护人,与程女士共同监护乐乐。
加害人矫治的理念,在一些咨询机构和公益人士的努力下,有所传播。如一些咨询机构开展了这方面的服务;白丝带男性反家暴志愿者网络,在一些地方开展加害人矫治的宣传。
挑战:
用人单位一般不愿介入员工的家务事,对受保人鲜少提供帮助,对施暴人鲜少进行处理,甚至出现上文提及的给行为人涨薪升职的做法。很多地方的基层妇联、村居委会,不能进行有效帮助受保人、处理家暴事件。家暴立案难。
关于强制报告:国务院发的八机构落款文件,表现出对家庭暴力的理解狭隘,从其行文方式看,没有将遗弃、无人监护等照顾不周视为家庭暴力,且有关强制报告措施对报告时间等缺乏要求;卫计委的文件措辞强有力,“各级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的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必须强制报告。”但该文件主题为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工作,因此从其效力而言,卫计委的关注范围缺失了其他更广泛的儿童;教育部的文件仅限于幼儿园,对中小学学童遭受或疑似遭受家暴的强制报告要求缺失;且措辞较弱,限于重复反家暴法的语句,并未明确指出“强制报告”的含义。
一些学校、社工机构不了解强制报告的义务,发现后犹疑不决,错失良机。2016年清明节当天,陕西汉中11岁女孩雯雯(化名)被父亲打两小时后去世。华商报记者了解到,悲剧发生前,邻居、物业、学校等都发现雯雯时常遭到家暴,邻居曾警告过施暴的雯雯父亲,物业曾“和她爸去说”,学校也曾批评雯雯父亲,但最终女孩还是被殴打身亡。悲剧发生后,汉中市汉台区委组织多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并下发文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反家庭暴力法》宣传教育活动,并规定一旦发现学生遭受或疑似遭受家暴,立即按校园重大安全事故,规定时间内,必须层层上报,同时以学校或幼儿园名义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存相关资料。
出警处置中仍然有警察到场但不管家暴的现象,尤其是对父母子女暴力和手足暴力(发生兄弟姐妹之间)。除非严重受伤的情况下,协助就医、鉴定伤情方面,警察不够积极。如江苏跨性别女性小音,16岁。2016年8月份用药时被父母发现,被迫出柜,被父母打和限制人身自由。后经另一跨性别女生小雪和朋友协助,从家中逃到安徽。小音父母报警称孩子遭到诱拐,希望借助警察将小音带回家中。见面后父母当场打小音、小雪,警察未制止,小音告知警察父母家暴的行为,警察未予理会。
出具告诫书的进展不均衡,很多省未见发出告诫书的报道。内蒙古2017年1月中旬才核发本区第一份告诫书。山东德州市公安部门2016年截至到11月接到的家暴报警有238起,但仅发出2份告诫书。山东淄博公安部门2016年到11月为止处置家庭暴力警情715起,行政处罚65人,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28份。在江苏南京,3月1日至11月15日,市公安局共接报家庭暴力警情5746起,出警定性为家庭暴力的有2211起。很多警察不知道告诫书,对明显造成伤害的家庭暴力,拒绝出具告诫书,造成施暴人有持无恐,受害人无望摆脱家暴,甚至更加严重的事件。
庇护服务可及性差。场所多而利用少,如扬州市救助站每年救助妇女儿童约420人,因家庭暴力寻求庇护的仅有五六人。很多有需求的受暴人不知道向谁寻求庇护服务。很多机构如基层妇联、村居委会、医疗机构和民警不知道如何转介庇护服务。
庇护所设施设置不当。如一则报道中描绘的山东济南庇护所,该所于2016年3月以后重新设立。穿过一道带锁的铁门,庇护中心是一个近10平方米的单间,屋内是粉红色暖色调,两张床、一个柜子、一台电视和一台空调。工作人员介绍,这个单间目前接待过3个人,只有一名“遭受家暴“的妇女,一名被家人赶出家门的精神病妇女,一名走失老太太。“遭受家暴的那名妇女多次前来,紧接着家人找来,将其带回。”工作人员介绍。反家暴庇护的妇女与接受社会救助的妇女同住铁门内,如果要出去,必须找管理员签字。
法律援助的标准,通常参照家庭经济收入,但很多家暴受害人不仅没有支配家庭财务的权利,而且个人的收入或财产也被施暴者控制,导致他们难以获得法律援助。
法院对有经济困难的受暴者缓收和减免诉讼费用的规定难以落实,原因之一是法院认定家暴事实的比例很低。
家暴认定方面仍然非常艰难。济南全市142起因家暴起诉离婚的案件中,离婚成功的案例目前只有14起。这些案例的共同点是,所有被告人都承认曾对原告实施家暴。相比之下,败诉的案例有一个共同点——被告方否认家暴事实,最终法官认定家暴证据不足。根据北京市三中院的调研,2014年1月至今年7月,北京市各中级法院审结的婚姻家庭类二审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共213件,主要集中在离婚案件,占总案件93%,其余7%的案件散见于抚养、扶养、赡养纠纷、探望权纠纷以及离婚后财产纠纷。在213件案件中,经法院审理认定构成家暴的仅为22件,认定率仅为10.3%。在诉请损害赔偿方面也仅支持了17件,且赔偿数额多在5万元以下。
法院认定家暴后,却判给家暴实施方幼童直接抚养权,尽管幼童并未随该法定监护人生活。电视剧《琅玡榜》武术指导刘杰家暴离婚案,2016年4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男方实施了家庭暴力,却把幼子的直接抚养权判决给男方,并且在判决书中没有对母亲的探视权有任何规定;2016年11月30日法院二审(终审)判决中,仍然认为将孩子的直接抚养权判给施暴方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但事实上,法庭也承认孩子自17个月时被带离母亲身边后到目前4岁期间长期随刘杰父母生活,而不是随其法定监护人父亲刘杰生活;法庭还指出母亲有探视的权利,却并未在判决中表述,对母亲3年来探视权无法实现一事,法庭仅让已经无法沟通的双方自行解决。
撤销监护方面,目前尚未对智障精障人士的撤销监护判决;撤销监护仅见于对未成年人身体伤害的案例,对未成年人的精神伤害缺乏认识和救济,如剥夺其和另一方父母见面的权利、不能提及另一方父母和在藏匿孩子过程中改换姓名入幼儿园入学让孩子产生身份认知和社会交往困难等方面的侵害,以及隔绝孩子和一方父母接触但自己并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生活的情况。
加害人矫治方面:加害人通常不会主动寻求矫治,目前公安、法院不在告诫书、保护令或相关判决中要求,这项工作无法开展。
案例:居住在上海一位女同性恋向父母出柜后,遭到强烈反对,被父母收缴身份证、钱包、手机等,并不准其与女友见面和联系。在反抗中,父亲对当事人有肢体暴力,手臂被打成青紫,并威胁会去其女友家里打女友。当事人从家里逃出来,暂住在女友家,后被父母和警察抓当事人回去,父母说其偷了家人10万块钱,被带回家中。其间,三次报警,第一次为受暴者女友报警,警察上门说家里没有人,受暴者说开门后,发现警察已经离去;第二、三次受暴者为自己报警,两次报警都被父亲发现,父亲对警察说这是家务事,警察管不了,最终警察未处理。受暴者女友向当地妇联咨询,对方态度较好,并咨询律师。妇联反馈是,这个算不上轻伤,不算是家暴,而且反家暴法管的是夫妻之间的,并提出需要证据。
案例:成都女子马红被其欲分手的民警男友限制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并被殴打至鼻梁骨折等伤害。2016年12月25日午夜时分终于报警成功被青龙警署出警解救,但被告知到居住地报案,在马红和代理律师的坚持下,于2017年1月19日得到受案回执;12月26日到居住地派出所报案后,至2017年1月11日方获得受案回执,且回执中没有任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至今尚不知能否立案。而作为用人单位,肇事者供职的派出所领导首先表达的是希望马红不要把两人的感情纠纷上纲上线,希望大事化小。面对采访,该民警所在的公安分局反问记者相信马红所说的都是事实吗。几天后此事受到多方关注,肇事民警冯某才被停职。
建议:
1, 建立首问负责制,督促用人单位、村居委会、妇联对受暴者提供有效帮助,或及时转介。用人单位应对肇事者批评教育,酌情给予纪律或行政处理。
2, 公安机关、法院及时受理报案,保持监督电话畅通。
3, 政府奖励遏止家庭暴力的单位和个人,以鼓励更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反家暴。
4, 关于强化报告,国务院相关部委制定出台更加普适性的政策,而不是仅限于农村留守儿童和幼儿园,并通过转发、更新文件等方式,进一步完善有关措施;传播试点经验,让更多地方和机构复制和探索更多良好做法,尤其是探索和传播对智障精障人士遭遇家暴的强运用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宣传庇护服务信息。
5, 让更多人了解庇护服务,并提高庇护服务的可及性和服务内涵、服务质量,让受庇护人员的居住条件安全、方便、有尊严。
6, 法律援助机构增强对工作人员能力建设,增加对家暴受害人的支持力度。
7, 鼓励更多地方和机构建立家暴受害者应急金,为有需要的受暴者劫难纾困。
8, 法院系统开展专题调研和能力建设,找出认定家暴事实的难点和应对措施;消除家暴事实认定的观念和操作障碍,让探索如何及时有效地帮助有经济困难的家暴受害者通过诉讼维护权益。
9, 撤销监护:加强研讨,探索对未成年人的精神严重伤害和成长不利的情况下监护权问题转移问题,重视对智障精障人士家暴情况下的撤销监护权转移问题。
10, 加害人矫治:公安、法院在告诫书、保护令或相关判决中可以要求加害人自费参加认知和行为矫治。村居委会、用人单位也可以建议或转介家暴行为人自费接受咨询服务。特殊情况下,这项服务由政府反家暴开支买单。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进展:反家暴法实施10天内,12个省区市首发保护令。其中一例施暴者拒绝签字接收,法官指出,此举不影响保护令效力。2016年3月1日,反家暴法实施当天,北京、湖南、福建、江苏、浙江、山东等地分别核发了开出了各自省份的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此后10天内,四川、天津、河南、海南、陕西、上海等地也先后签发了首张“保护令”。据报道,浙江基层法院2016年发出110多件人身安全保护令,比过去7年的(试点)总和还要多。到11月下旬,江苏常州共收到当事人提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17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7件,申请支持率达100%。申请量是《反家暴法》颁布前的5倍。南京市法院共受理保护令申请55份,驳回7份,撤回17份,核发31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为妻子的有20份,丈夫申请的2份,父母辈申请的7份,儿媳申请的2份)。陕西全省核发保护令50份。
长沙妇联等机构履行了代为申请的职责,出现了被申请人不止一人,如丈夫和公公均为被申请人的案例。
对精神伤害为主的家暴,核发保护令。如天津河东区3月4日对一起电话、微信、骚扰等费肢体暴力的侵害,在24小时内核发了保护令。
核发跨省保护令:2016年4月20日,在全国妇联、北京市妇联和河北省妇联协调下,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核发了首份跨省保护令。
警察实施的家暴被核发保护令:1月5日上午,成都女子马红与代理律师及亲属一同去了双流区法院向承办法官陈述案情,并由法官和书记员为其做了笔录,了解完案情后,法官迅速在当天下午核发了2017年双流区法院第一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此前,其欲分手的民警男友殴打致其面部受伤、被限制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
挑战
申请量不大:仅常驻人口就达1千多万的上海,法院共收到保护令申请106件,而通过110报警渠道以及司法介入案件为7700余件。江苏南京从3月1日至11月15日,市公安局共接报家庭暴力警情5746起,处警定性为家庭暴力的有2211起;但申请保护令的仅有50多起。
很多保护令申请仍然难以得到核准:到2016年10月底,山东省会济南全市仅有两名妇女获得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全省因家庭暴力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成功的只有6人。王悦(化名)是历城区第一个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案件,也是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唯一一件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案件。代理王悦案件的律师杨申申及鲁强介绍,2016年1月5日,王悦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之后丈夫多次通过电话、手机信息等暴力威胁王悦及其家人,迫使王悦无法在合法住所居住。其丈夫还跟踪她至单位,实施暴力威胁。“由于法官第一次审理这样的案件,国家也没有出台对此类案件审理方式的相关规定,法官也是根据以往的审理经验开庭审理。需要提交相应证明,从开始申请至最终做出裁定大约需要3个月时间。”
上海全市法院共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106件,结案99件。其中,裁定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35件,占35%;法院通过积极开展法制教育和司法调解工作,一些施害人主动承诺保证不再实施家庭暴力,37件案件的受害人自愿撤回申请。从上述叙述中看出,法院宁愿花费精力进行调解,而不是核发保护令。如上海一耄耋老人因房产户口矛盾导致儿子和自己矛盾恶化,2017年1月11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称其报警30余次并向居委会求助。其他子女前来照顾也会被儿子辱骂,女儿来照顾时却不被允许使用灶具。徐汇法院收到申请后,当天下午立即召集双方到法院问询,但儿子因故无法前来。法官又向居委会及双方了解情况,并实地查看,得知老人现靠大女儿24小时守护照顾,老人指责儿子殴打的情况因无他人在场,真实性无法判断。但儿子脾气火爆,辱骂他人的情况确有发生。法官对双方调解,严肃批评儿子火爆脾气。儿子允许其兄姐使用灶具帮助老人做饭。老人提交的110接报警登记表只能反映其多次报警,其未能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门急诊就医记录册也不能证明其手肘的伤情是儿子造成。由于儿子否认实施过家庭暴力行为,所以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目前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1月13日,徐汇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老人的申请。
一些法官对保护令预防家暴的作用认识还不到位。南京中院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审判庭庭长周侃对记者说:保护令是双刃剑。尤其是女性,“当初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是她,到法庭上不愿离婚的还是她,这就形成了一种悖论,此时判离还是判不离,是一件伤脑筋的事情。”周庭长的这种认识,不仅在法官中,在很多服务提供者中都存在。就反家暴而言,申请保护令的当事人,其真实意愿不难辨识,就是为了免受暴力,这不等于她一定愿意离婚。法官难道要因为她不想离婚而驳回或撤销保护令吗?更为严重的是把受害人的申请和证据给被申请人看。
法院受理保护令后作出决定时限的具体含义不明确: 72个小时是指自然日的连续72小时还是工作日的72小时?如媒体瞩目的孔素英向济南市天桥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事,3月1日上午法院收下了申请材料,3月4日法官告知已受理,3月7日上午组织听证会。收下诉状就算受理呢,还是像民事诉讼法中对普通民事诉讼的规定那样,有7天的受理期?72小时,是指自然日中的连续72小时,还是仅指工作日?反家暴法没有明确。自2016年7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也没有规定。随着实践中运用反家暴法主张权利的人越来越多,这些细节如果不明确,将不利于法律实施,也不利于受暴者安全和权益的保护。如福州一例申请,2月10日提交,16日发出受理通知,22人驳回申请。是否超过时限,如何判定。
保护令的措施内容局限:目前核发的保护令内容,仅见反家暴法第29条规定的前三款,即: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其中第一条很原则,可以说无所不包,但也可以理解为最狭义的家庭暴力,即肢体暴力;而第四款“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如禁止妨碍受暴方的亲子接触(即禁止藏匿孩子、阻挠母子相见)、探视责令被申请人进行认知和行为矫正(相当于反家暴法22条中的“心理辅导”)等申请,均被驳回。
建议:
1, 保护令的证据标准方面,督促各地基层法院,理解保护令制度的目的和要求,转变一些地方对保护令申请的严苛的证据标准。
2, 保护令的受理和核发时间。明确接收申请时即为受理时间,明确72小时审查的时间指工作日72小时。
3, 保护令的内容。突破局限,内容包括反家暴法第29条规定的第四款“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如禁止妨碍受暴方的亲子接触(即禁止藏匿孩子、阻挠母子相见)、探视责令被申请人进行认知和行为矫正(相当于反家暴法22条中的“心理辅导”)。
4, 妇联、村居委会、社会服务机构和律师增强对保护令的理解,不应阻挠当事人申请保护令,而是积极为其申请提供协助和合理便利。
5, 保护令的有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对保护令执行问题进行细化。如法院与公安部进行协商,就保护令的执行问题联合发文,明确公安机关监督、出警和处罚职责。或,最高法院在牵头制定有关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指导性意见过程中,征求公安部意见,对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的执行职责在指导意见中予以明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进展:
有家暴肇事者被起诉或拘留。山东昌乐梁女士不堪家暴离了婚,然而前夫不让她走,连单位宿舍都不让她去,并追打前去采访的记者。因涉嫌嫌殴打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这位前夫已经被依法拘留。广西检察机关2016年3月至12月共依法起诉涉及家庭暴力的故意杀人案件18件18人,故意伤害罪案件44件46人,对涉及家暴的强奸、猥亵儿童、虐待、遗弃等其他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坚持快捕快诉。
有违反保护令的施暴者被拘留。广西自治区截至2016年12月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64个,其中2人因违反安全保护令被拘留。贵州榕江县法院宣判首起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一男子2016年8月19日因违反该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将申请人家属打成轻伤,被判处拘役5个月。
挑战:
对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不作为,以及保护令申请超过时限等行为,尚无问责。2016年清明节陕西汉中11岁女孩雯雯(化名)被父亲打死。记者了解到,悲剧发生前,邻居、物业、学校等都发现雯雯时常遭到家暴,学校也曾批评雯雯父亲,但最终女孩还是被殴打身亡,除了亡羊补牢,事后制定制度外,对未能及时组织学习贯彻《反家庭暴力法》的有关责任人,是否需要问责?
一些国家机构工作人员触犯法律规定、违背受害人的真实意愿、泄露隐私的情况。消极对待受害人的投诉和求助现象比较普遍存在于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到妇女组织求助的人士普遍遭遇否定、拒绝,更极端的是有意泄露信息给施暴人。如前述华北某县妇女请求警察对施暴人签发告诫书,屡遭拒绝后,警察终于签发了告诫书,但在施暴人拒绝接受的情况下,当面对妇女说:“你看他不签字!”这位妇女继而向法院申请保护令,法官不仅没有核发保护令,还把妇女提供的证据给施暴人看,让这位妇女几天不敢回家。之后,妇联主席劝说这位妇女好好相夫教子,以微笑和阳光对待丈夫,不要被网上(关于告诫书和保护令等的信息)洗脑,那些事婚姻走到头的人的做法;我会做你丈夫的工作,有事你找我。但直到2017年春节,暴力还是时有发生,这位妇女业不可能随时都找妇联主席。恐惧和焦虑使得这位妇女一直不能安睡,长期失眠,十分担心自己的健康和安全。
建议:
1,公安机关主动披露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加害人的处理情况,预防更多加害人或潜在的加害人对家人实施侵害。对可以公诉的家暴案件,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促成公诉。
2,检察机关根据2015年两高两部文件,对构成犯罪的家暴案件,切实依法履行好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职责,
3,妇儿工委牵头,督促教育、医疗、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落实责任制度,让教育、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有具体措施,落实强制报告职责,对未报告且成严重后果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受到处分。
4,国家机关认真、及时处理对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况;对姑息包庇构成犯罪的情形,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则
进展:
不少地方将家庭成员之外共同生活的人包括到了保护范围,如成都双流法院为被民警男友强行限制人身自由和殴打的马红核发保护令;同性恋女子L父母曾经在公共场合要强行带走她,遇到警察,了解情况后,警察对她父母就其拉拉身份做了解释,她父母对她性倾向的焦虑有所缓解。警察还对父母说可能他们是看见的同性恋负面的消息较多;并对L说和父母谈之前,要想好,做好铺垫。
挑战:仍有不少地方对非婚亲密关系中的家暴事件不介入。媒体对法定夫妻之间或同居伴侣之间的暴力和父母子女之间的家暴关注多(分别占报道的家暴事件的61%和35%),对追求暴力或恋爱、同居结束后的暴力或离异后的暴力关注少,对性取向和性别表达相关的家庭暴力未见报道。
建议:
1,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消除歧视,促使国家机构工作人员和服务提供者确立和践行人人有权免于暴力的理念。
2,健全和细化法律责任,对不作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追责。
施雨岑、刘奕湛:反家暴无禁区 对家暴零容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阚珂介绍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始末。2016-03-31转引自中国法院网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3/id/1832841.shtml
周丽婷 ,中国妇女报 河北承德县出台反家暴强制报告实施意见http://paper.cnwomen.com.cn/content/2016-12/09/034124.html
家暴案件占妇联信访四成 温州反家暴工作交流会举行:http://www.wzrb.com.cn/article742772show.html
澎拜新闻:男子不堪家暴 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禁止妻子接近 http://news.sohu.com/20170117/n478962359.shtml
在常州进行了中澳家庭暴力危机干预中心试点项目,报道见2016-08-29 常州日报http://xw.qq.com/cmsid/2016082901616900
家庭矛盾引发30余次报警 沪一耄耋老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被驳回: http://news.dahe.cn/2017/01-18/108172410.html
原文下载请点击链接:http://www.genderwatch.cn//upload/image/310114.doc